个人信息处理方针

旅行列表(以下称"公司")根据个人信息保护法保护用户的个人信息及权益,为使个人信息相关用户能够顺利地处理苦衷,制定了如下处理方针。

第1条(个人信息的处理目的)

公司为下列目的处理个人信息。 处理中的个人信息不得用于下列目的以外的其他用途,如果使用目的发生变更,将根据个人信息保护法另行征得同意等必要措施。
1. 主页应聘及招聘管理
- 公司没有注册主页会员,以确认在线入社申请者的身份、通报处理结果等为目的处理个人信息。 2. 处理信访事务
--以确认投诉人的身份、确认投诉事项、为调查事实而联系、通知、处理结果通报等处理投诉为目的处理个人信息。
3. 提供财物或服务
--以配送物品、发送账单、本人认证、费用结算、结算、追债、提供服务、服务处理等目的处理个人信息。
4. 个人影像
--以预防犯罪、设施安全及火灾预防、车辆逃难及防止破损等为目的处理个人信息。

第2条(个人信息的项目、处理及持有时间)

① 公司根据法令在个人信息持有、使用期间或从信息主体收集个人信息时得到同意的个人信息持有、使用期间内处理、保留个人信息。
② 个人信息项目如下。
姓名、电子邮件、公司名称、职责、住宅地址、密码、出生年月日、住宅电话号码、性别、手机号码、职业、部门、纪念日、兴趣爱好、结婚与否、身体信息、学历、身份证号码、宗教、结算信息等
③个人信息处理及保存时间如下。
1. 收集方法:书面、主页、电话、传真等
2. 持有时间:
消费者投诉或纠纷处理相关记录:3年
信用信息的收集/处理及使用等相关记录:3年
货款结算及财物供应等相关记录:5年
或取消订单等相关记录:5年

第三条(个人信息的第三方提供)

① 公司原则上将用户的个人信息在第1条(个人信息的处理目的)明示的范围内处理,未经用户同意,不超出本来的范围处理或提供给第3者。
但是,下列情形下可以处理个人信息。
- 用户事先同意第三方提供及公开时
- 根据法令等要求提供的情况
- 因提供服务合同所需个人信息、经济和技术原因而难以获得通商同意的情况
- 在识别个人时,在无法特定状态下加工利用时

第4条(个人信息处理的委托)

① 公司原则上未经用户同意,不委托他人处理相应个人信息。
今后为了顺利处理个人信息业务,需要委托个人信息处理时,将通过公告事项及个人信息处理方针告知委托对象、委托业务内容、委托期限、委托合同内容(个人信息保护相关法规的遵守、个人信息禁止第三方提供及责任负担等规定)。
② 公司签订委托合同时,根据个人信息保护法第25条,在合同等文件中明示禁止以履行委托业务为目的处理个人信息,技术性、管理性保护措施、限制再委托、对受托人的管理·监督、损失赔偿等责任事项,监督受托人是否安全处理个人信息。
③ 委托业务的内容或受托人发生变更时,请立即通过本个人信息处理方针进行公开。

第5条(信息主体的权利、义务及行使方法)

① 信息主体可以随时对公司行使下列各项个人信息保护的权利:
1.查询本人个人信息,修改及要求解除加入
2. 修改个人信息错误及要求删除
② 根据第1项行使权利,公司可根据个人信息保护法施行规则附件第8号格式,通过书面、电子邮件、FAX等形式进行,公司将对此立即采取措施。

第6条(废除个人信息)

① 公司个人信息持有时间的经过、达到处理目的等个人信息不需要时,应立即销毁相应个人信息。
② 超过获得信息主体同意的个人信息保存期限或达到处理目的后,仍需根据其他法令继续保存个人信息时,需将该个人信息移至另外数据库(DB)或另存保管场所。
③ 废除个人信息的程序和方法如下。
1. 废除程序
公司选定发生销毁原因的个人信息,并得到公司个人信息保护负责人的批准后销毁个人信息。
2. 销毁方法
公司以无法恢复或重生的方法废弃电子文件形态的信息,用永久删除的方法销毁,纸质文件记录和储存的个人信息用粉碎机粉碎或销毁后销毁。

第7条(个人信息的安全确保措施)

公司为了确保个人信息的安全性,正在采取以下措施。
1.管理性措施:制定并实施内部管理计划,定期培训员工等
2. 技术性措施:个人信息处理系统等的访问权限管理、设置访问控制系统、固有识别信息等加密、设置安全程序等
3. 物理措施:电算装备室、资料保管室等的接近控制

第8条(个人信息保护负责人)

① 公司全权负责个人信息处理相关业务,为处理个人信息相关信息主体的不满处理及受害救济等指定如下个人信息保护责任人。
▶个人信息保护负责人
姓名:李康赫
电话:1670-6701
传真: 031-214-2376

第九条(权益侵害救济方法)

信息主体是下面的机关对侵犯个人信息、咨询等咨询。
下面的机关是完全不同的公司更为详细的机构,如果有什么需要咨询请
个人信息侵害举报中心▶(韩国网络振兴院运营)
-所管业务:个人信息侵害举报、投诉事实
-主页:privacy.kisa.or.kr
电话:(没有区号)-118
-(138-950)地址:首尔市松坡区连韩国网络振兴院135个人信息侵害举报中心
个人信息纠纷调解委员▶会(韩国网络振兴院运营)
-所管业务:个人信息纠纷调解申请、集体纠纷调解(民事解决)
-主页:privacy.kisa.or.kr
电话:(没有区号)-118
-(138-950)地址:首尔市松坡区连韩国网络振兴院135个人信息侵害举报中心
网络犯罪调查组:大检察厅▶02-(www.spo.go.kr)-3480 3573
警察厅网络恐怖应对▶中心:1566-0112定(www.netan.go.kr)

第10条(设置和运营影像信息处理机)

① 公司设置并运营如下影像信息处理机。
1. 影像信息处理机安装依据·目的:为了公司员工及顾客的安全,预防犯罪、设施安全及火灾预防等
2. 安装数量、安装位置、拍摄范围
-安装数量:总公司12台,工厂8台
- 安装位置:公司大厅·各楼层的出入门等
- 拍摄范围:以出入门为中心约160°空间拍摄
3. 管理负责人、负责部门及影像信息的接近权限者
- 管理负责人:个人信息保护负责人
- 负责部门及接近者:总公司(总务组尹德贤组长)、工厂(生产管理组金化容组长)
4. 影像信息拍摄时间,保管时间,保管场所,处理方法
- 拍摄时间:24小时拍摄
- 保管时间:拍摄开始30天
- 保管场所及处理方法:放在影像信息处理机控制室保管、处理
5. 影像信息确认方法
- 信息主体的权利行使使用公司规定的格式进行处理。
-信息主体的权利行使有阅览、再生、提供。
-对信息主体行使权力的处理,得到总负责人的批准后提供。
6. 阅览信息主体的影像信息等要求的措施:需以个人影像信息阅览、存在确认请求书申请,信息主体的自身拍摄或明显为信息主体的生命、身体、财产利益需要时允许阅览
7. 为保护影像信息的技术性、管理性、物理措施:制定内部管理计划、限制访问控制及访问权限、应用影像信息的安全储存、传送技术、保管处理记录及防止伪造、变更措施、准备保管设施及设置锁定装置等

第11条(变更个人信息处理方针)

个人信息的处理方针是实行后,适用法律及所导致的变更内容的添加和删除及修改的情况下,更改实行之前公告通过将高地

施行日期:2021年02月03日